补签劳动合同之后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周某于2013年3月进入某环保公司工作,在2013年9月双方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劳动合同。2014年周某因种种原因被公司解雇,后周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3年3月-2013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深圳劳动案中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经过审理,仲裁委驳回了该深圳劳动案中周某的仲裁请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并没有禁止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通过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之后来改变违法状态,加之补签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对原劳动关系履行期间权利义务予以书面化,对劳动者更为有利。本深圳劳动案中公司和劳动者之间有补签劳动合同,这种补签行为属于双方的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案中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周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