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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应尽可能签书面合同
发布日期:2021-12-09    作者:吴志成律师

网络交易,应尽可能签书面合同

  案情简介:原告郑某上网购买京东E卡,得知被告人温某可以提供有折扣的京东E卡用于京东商城购物。2020年6月月17日郑某向温某指定帐户转几195600元,用于购买面值20万元的京东E卡,被告温某收款后于2020年9月20日通过微信电子文档将1万元的京东E卡交付于原告,剩余面值19万元的京东E卡被告称因受到618购物节的影响,采购卡量不足,迟迟未发货,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予以推托,因原告诉求解除购卡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相应货款。

承办经过:原告多次咨询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仅提供有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律师首先向被告寄发律师函催告要求还款,但无效,嗣后原告便委托律师直接起诉诉至福清人民法院,立案后,由于被告系外地人员,法院通过正常渠道无法送达,便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庭审时,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郑某京东E卡19万元”。以及部分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经律师辩论认为,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载明截止日前为止,仍欠京东E卡19万元,折合人民币185820元,同时有被告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原告购卡用于618购物节消费,现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应货款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裁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订立的关于京东E卡的买卖合同;被告应返还货款18582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完胜。
律师建议:本案当中,双方事前均系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确认合同关系,但未签定相关书面合同或者电子合同,仅有聊天记录,众所周知,微信聊天有些不是实名制,那么要确认被告身份时,就需要向法庭申请调查令前往深圳腾讯总部依调查令申请调取微信的注册身份信息,这就造成律师工作量加大,也造成当事人费用成本的增加,且本案中,由于原告在立案后,至开庭这一段时间,手机落水,致使部分聊天记录丢失,这其实也给原告举证造成难度,为此律师建议,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活动,合同双方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免日后诉讼时,在举证上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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