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找到李律师,称原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书错误,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得知被起诉的事实,并称自己不是买方,是买方的员工,自己不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本案是申请再审案件,李律师代理该案后,经过申请再审,中院受理后出具再审裁定,后审监庭审判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后,又经历二审,最后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判决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由买方承担给付责任,历时一年多,结果来之不易。
办案心得
一审原告起诉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是因为涉案的关键证据供货单上有申请再审人的签字,原一审原告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起诉实际老板,因此只能起诉申请再审人,后在中院启动再审裁定发回重审,申请再审人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期间追加了实际买方为共同被告,提供证据证实申请人是职务行为,与原告不成立买卖合同,才得以理清法律事实,使得申请再审人摆脱了不应承担的还款责任。
由于原生效判决的一审是法院公告后缺席判决,通过本案告诫每一个当事人家属,如果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要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一定要重视,找专业律师咨询应该如何应对,不要消极的对待,否则结果只得适得其反。其次,对于员工来说,如果由于职务行为需要签字的话,一定要写明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字的性质,比如可以写明职务:是某某公司(某某老板)的业务员或者员工,是代某某收货等等,内容简洁明了,又能证实自己是职务行为,要防微杜渐,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孔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孔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某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8项和第10项之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某民事判决书。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1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4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8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10项之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1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申请人系职务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是王某某的雇员,在销售单上签字,只是代王某某签收货物,被申请人与王某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2项,具体理由如下: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原判决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就是买方,且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单明确记载客户为秦某某,法院以销售单有申请人的签字就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立买卖合同,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是错误的。事实上秦某某也是王某某的雇员,秦某某与申请人是同事关系。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4项,具体理由如下:原审法院未通知申请人参加庭审,该案的主要证据更谈不上经申请人质证。
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8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未参加原审庭审,原审法院未通知申请人参加,申请人去银行取钱,发现自己的账号被冻结,才得知此案。
5、申请事由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10项,具体理由如下:原审法院未经传票合法传唤申请人,在申请人未参加庭审的情况下缺席判决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且申请人没有被通知参加开庭,另申请人未参加庭审,非本人原因,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