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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02    作者:牟金海律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G20180342号买卖合同争议案件,裁决书号(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72号
申请人:Sinopec service Kish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以下简称SSK公司)
注册地址:伊朗Kish自由贸易区
仲裁代理人:牟金海 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XXX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XXX
一、仲裁依据
申请人SSK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XXX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7日签订管件供货合同,合同号为YAP1-CTEP00-JSBR-ORPU-1018,合同第二部分第33.2条仲裁条款约定:与本合同或其执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在通知对方后,任何一方可以依据在本合同生效时的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给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书面形式,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请求
1,解除2012年9月7日申请人SSK公司与被申请签订YAP1-CTEP00-JSBR-ORPU-1018号管件供货合同及双方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YAP1-CTEP00-JSBR-ORVA-1028号变更合同,
2,赔偿因产品不合格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474278.61美元,(包括,不合格产品复检国内试验费USD2427美元、伊朗试验费USD142美元;146件低温碳钢A420管件重新订货、海运、清关物流费小计USD371950.60美元=$265052.21+$12600$+$13590+$26445.09+$54263.30$; 普通碳钢材质15件A234管件紧急空运的空运费USD99759.01,)
3,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等人民币24万元。
4,承担本案全用仲裁费。

三、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7日申请人SSK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AP1-CTEP00-JSBR-ORPU-1018号管件供货合同,合同金额1520019.00美元,合同管件数量12761件,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105天交货到天津港。双方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AP1-CTEP00-JSBR-ORVA-1028号变更合同,减小供货范围,合同管件数量变更为320件,合同金额变更为476031.57美元。2013年9月底,第一批管件209件管件从天津港起运发往伊朗霍梅尼港,在伊朗清关后再转运到雅达油田施工现场。
2013年11月11日在现场验收209件管件时,项目部与业主质检人员发现管件焊缝成型差,出现质量问题。2014年1月4日伊朗项目部对盐山电力送到现场的149件低温管件进行低温冲击试验,结果为不合格。业主拒绝使用该批管件。SSK项目部于2014年3月14日正式发函通知被申请人,项目部对供货的管件全部退货处理。为减少损失及项目工期的需要,2014年1月6日,1月8日,申请人紧急从另外一家河北XX有限公司订货,从乌鲁木齐机场空运15件普通碳钢材质A234管件急用。剩余件146件低温碳钢A420管件,于2014年3月份重新海运至伊朗施工现场。
因被申请人产品质量不合格,申请人被迫另外选择供货商对不合格产品重新订货,因对不合格产品复检、重新订货、海运、清关物流,给申请人造了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申请人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五,裁判结果:
(一)解除管件供货合同及变更合同中有关A420管件部分合同。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374519.60美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8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27284美元,申请人承担30%,被申请人承担70%即19098.80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上述裁决应付款事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裁决书日期:二O一九年八月八日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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