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房屋还作为遗产继承吗
发布日期:2021-12-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的62%所有权份额由我继承所有;2、判令李某芳名下银行卡内截止至2017年12月15日的存款116815.72元由我继承所有。
    事实与理由:李某芳为立遗嘱人,其与我系同胞的兄弟姐妹,李某芳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子、配偶均已去世。李某芳生前立有遗嘱,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62%份额及存款由我继承,后李某芳于2017年12月13日去世。李某芳与前夫王某谦育有一女名为王某华,后二人离异,王某华跟随父亲生活,与李某芳多年不曾往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

    被告辩称
    王某华辩称,不是我不想尽赡养义务,而是我找不到我母亲李某芳。
    第一,遗嘱无效,立遗嘱时我母亲李某芳已经神志不清,意思表示不清,因不符合立遗嘱的要求,公证处不予接待,该遗嘱不是李某芳口述的,是在场人拽着我母亲的手签的字。李某军没有证据证明母亲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遗嘱中记载房产由李某军继承,但房产还涉及到案外人赵某有的部分,王某望也不是公证人,他作为公证人签名是违法的。
    第二,李某军没有履行遗嘱中约定的义务,无权取得涉案房屋,他应当负责我母亲李某芳生活起居直至去世,并负责母亲的后事,即负责生养死葬,而遗嘱签订后李某军长期对母亲不管不顾,还将她送到养老院,我母亲在养老院去世,去世后李某军没有通知亲属也没有办理丧事,骨灰和墓地都没有管。
    第三,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应当由我继承,遗嘱对存款的意思表示不清楚不具体,这部分应属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李某芳单位发放的抚恤金129000元和丧葬费(具体数额不清)已经由李某军取到银行卡中,需要李某军返还。

    本院查明
    李某国与王某丽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李某军和李某芳等六子女。李某国于1979年12月去世,王某丽于1953年5月去世。李某芳与王某文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王某华,后于1974年4月16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王某华由王某文抚养,此后王某华与李某芳再无联系。后李某芳与张某辉再婚并育有一子张某川,张某辉于1979年6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后李某芳与王某耀再婚,王某耀于1999年8月25日去世,二人婚后无子女。张某川与赵某有系夫妻,二人婚后无子女,张某川于2013年11月9日去世。
    赵某有与李某芳曾因张某川的遗产继承问题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登记在张某川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归赵某有、李某芳共有,其中李某芳占有62%所有权份额,赵某有占有38%所有权份额,现房屋已变更登记至李某芳与赵某有名下。李某芳于2017年12月13日去世。
    李某军主张李某芳于2016年5月21日留有代书遗嘱,提交《遗嘱》及现场录像一份,《遗嘱》内容为:“我立本遗嘱,将我名下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在李某芳名下的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1号,将上述房产交由我弟李某军继承。名下工行储蓄卡,交由李某军继承。李某军负责我的生活起居直到终老,及相关后事”。
    李某芳在遗嘱末尾立遗嘱人处签字,张某山在代书人处签字并注明日期,王某望在公证人处签字。本院当庭播放录像,录像显示代书人书写遗嘱并向李某芳宣读遗嘱内容,李某芳表示认可并在遗嘱上签字。经询,张某山与王某望均系李某芳邻居。王某华认可录像中是李某芳本人,但对遗嘱不予认可,认为李某芳在录像中未亲口陈述意见,其有能力书写遗嘱并进行陈述,因此遗嘱不是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芳是被人拽着手签的字,她没有同意,如果她头脑清醒完全可以去公证机关办理遗嘱,遗嘱上的公证人也不是国家正规的公证人,另房产证中记载李某芳占有62%所有权份额,而遗嘱中的记载则是将涉案房屋交由李某军继承,相互矛盾。
    王某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李某芳陈述:李某军是我亲叔叔,我是王某华的表哥。我儿子在新加坡,我和我爱人有时在大连有时在新加坡生活,我们没有在北京长期生活。我和李某芳的关系在所有亲属中最为密切,我爱人去北京工作时都住在她家中。2014年3月12日我知道李某芳的儿子张某川去世,我和我爱人从新加坡赶到北京,去李某芳海淀的家中看望她,当时她的状态是精神崩溃、头脑不清、视力模糊。之后我们经常与李某芳电话联系,只能由我们打给她,她只能接电话,不能向外拨打电话。后来她的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在电话里她说李某军经常与她吵架,总是花她的钱,还要她的房屋,不给的话就与她吵架。李某芳说房屋不能给李某军,否则她今后没有保障。
    2016年4月份左右,在电话中我们感觉李某芳反应迟钝,思维不正常,她在电话里自己说她的眼睛已经看不见东西了。李某芳去世的事情是我的亲妹妹告诉我的,她说这是李某军告诉她的,并让她不要告诉我。我问李某军李某芳的后事如何办理的,他说他和他的女儿两个人办理了李某芳的后事,没有通知其他亲属到场,遗体火化完了他们就走了,丧事和墓地都没有办理。我与王某华之前几乎没有联系过,李某芳也从来没有提过王某华的事情。李某军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王某华与证人有很近的亲属关系,且证人后来也未亲眼见到李某芳本人的精神和身体状态,其陈述均是其主观臆断,不可采信。

    裁判结果
    李某芳、赵某有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中属于李某芳的62%所有权份额由李某军继承所有,即上述房屋由李某军、赵某有按份共有,其中李某军占62%所有权份额,赵某有占38%所有权份额。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李某军提交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另根据遗嘱录像,代书人向李某芳宣读了遗嘱内容,李某芳表示认可,且李某芳对答切题,代书人、见证人与李某芳、李某军均无利害关系,因此可以认定《遗嘱》系李某芳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王某华对遗嘱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证,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李某军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屋及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李某芳名下存款已全部转至李某军名下,故法院仅确认该存款归李某军继承所有,在判决主文部分不再表述。王某华主张分割李某芳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但未举证证明,对此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