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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发布日期:2021-11-0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不论是在补偿方面还是征收程序方面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实践中也存在集体土地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除了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是否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这一标准,行政机关是否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也是一条重要的认定标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怎样认定的呢?下面来带大家看看两个相关案例。

    一、征收实施部门已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姜女士在山东省某村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处,由于征收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征收方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将补偿款划入姜女士银行账户,并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姜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姜女士又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以涉案院落所在的土地性质在2004年已经被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为由,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时,已经对当事人房屋进行了安置补偿,并将其房屋补偿款以当事人名义进行提存。故本案不存在因征收实施部门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而导致姜女士房屋未能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此,姜女士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不予支持。

    二、征收实施部门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山东的赵先生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处,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对赵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赵先生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因房屋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行为已被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对于应否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予以赔偿的问题,赵先生虽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涉案房屋强拆时,涉案房屋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且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赵先生的诉求予以判决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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