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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列一: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21-11-02    作者:王可红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列一: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在我国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该罪严重的危害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个人吸储金额达到多少应予立案追诉?是否只以吸储金额多少为标准?等等,今天起小编将针对这个罪名做出系列解答。
首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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