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的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无意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的,但是大多数人对于居住权的了解可能没有那么多。下面我们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要件。1、居住权属于物权
本次中国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被设置在了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分编,法律赋予了居住权物权的性质。《民法典》第366条更是直接规定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2、居住权的设立遵循登记生效主义
《民法典》第368条第2款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能设立。
3、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该句内容,立法者虽然并未限制当事人以有偿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但从“原则-例外”的表达方式不难看出,立法者所推定的设立方式是无偿设立的。立法者对于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的重视还可以从立法草案的规定看出,例如,《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160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4、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明确范围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所支配之物在内容与范围上需要明确规定。因此,《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合同中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间;(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但实际上,真正需要明确的内容只有第1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和第2项“住宅的位置”,如果欠缺这两项内容将导致居住权的主体和客体不明,因而无法设立居住权。相比之下,其他各项均非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即使当事人未做确定,也不影响居住权的设立。
5、居住权不可继承、不可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居住权是否具有流转性的这一问题,《民法典》坚持居住权不可流转,使得居住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专有属性,充满了人役权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