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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遗嘱、代书遗嘱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
发布日期:2021-10-13    作者:崔新江律师

遗嘱见证人的身份是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由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见证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三是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代书人应以立遗嘱人口述形成代书遗嘱,而非根据立遗嘱人所述内容进行总结;代书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代书遗嘱是由代书人代替遗嘱人将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书面化,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即必须至少应有两位见证人在订立遗嘱的现场,自始至终地见证整个遗嘱的订立过程,包括遗嘱人的意思表达过程、遗嘱的书写过程、签字确认过程等,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
法律对代书遗嘱规定的严格的形式要件,目的是为保证由他人代写的遗嘱能够体现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代书人等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因此,代书遗嘱,从文义解释,遗嘱内容应源自被继承人本人口述,口述的内容与代书写的内容及见证人现场见证的以上过程三者之间应具有时间、空间上的一致性,以此最大限度保证代书遗嘱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遗嘱是律师提前拟好的打印件,既非立遗嘱人本人口述,亦非在场人根据立遗嘱人口述内容现场代书,无法确定实际代书人,故一审再审判决认定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有效的法定要件,从而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正确的。
在遗嘱人患有会导致智能障碍和意识障碍疾病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作为非专业机构,无权作出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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