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退回的限制条件很多,也很大,特别在开店之后,只有诉讼才有退回的机会。开店之前可以个人协商,也可以寻求正规机构的帮助。加盟费的退回有一段时间“加盟冷静期”并且要退加盟费权利要在一年的时间内使用。
之后我们来说说哪些情况可以退加盟费。
方法一:总部自身资质不够,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且具备有为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养。
特许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如果不是加盟商就可以以合同欺诈为由,解除与总部签署的合同。
方法二:依据“冷静期”,依法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这个条例类似于民法典离婚的“冷静期”,商业合作与婚姻有着类似之处。简单来说就是虽然两方签订了加盟合同,但是加盟商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且可以要求退回已经缴纳的费用。
并且这条合约是法律强制加入合同的,并没有规定多长的时间,但是这个时间没有设置和时间过短,加盟商就可以依据法定冷静期接触合同。一般而言,这个时间一般在30天比较合理。
方法三:证明特许方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8)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2)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总部如果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比如品牌根本就没有注册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欺诈,这个时候加盟商就有了合同撤销权。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自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
温馨提示:
被骗后请尽快收集完整有效的证据。找警察报警或是寻找正规维权机构,请求法律援助,追回损失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