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21民初917号
原告:张春志,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向双,系辽宁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安县永义畜禽医院。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新开河镇本街。
经营者:李永义,男,汉族,系台安县永义畜禽医院业主。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贵民,系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凤城市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岭前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允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争光,男,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志诉被告台安县永义畜禽医院、第三人凤城市动物药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志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春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张春志承担。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崔 宁
人民陪审员 王宇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巴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