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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开庭审理后原告撤诉
发布日期:2021-09-20    作者:张贵民律师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21民初917号
    原告:张春志,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向双,系辽宁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安县永义畜禽医院。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新开河镇本街。
    经营者:李永义,男,汉族,系台安县永义畜禽医院业主。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贵民,系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凤城市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岭前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允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争光,男,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志诉被告台安县永义畜禽医院、第三人凤城市动物药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志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春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张春志承担。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崔 宁
    人民陪审员 王宇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巴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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