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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
发布日期:2021-09-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B村1号院内北房三间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李父与李母原系夫妻,双方婚后育有女儿李某东、李某红,因李母系再婚,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张某忠、张某晨、张某杰与李父形成抚养关系。张某杰与王某珊于1985年结婚,张某楠、张某芸系其女,张某晨于1991年去世,张某鑫、张某弟系其女。张某杰于2006年去世,李父于2014年去世,位于通州区B村1号院系原告的宅基地,上原有原告李某东搭建的油毡棚子四间,后原告于2011年将其拆除,2012年新建北房三间,双方因权属发生争议,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红、李母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忠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涉案房屋什么时候来的、哪里来的、给的谁要从头说起。房基地是批给我的,现在的人大代表给我办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村里医疗问题才批的这块地,后面的房与批的宅基地没有关系,后面的房是祖业产,盖房应该分两步。
    被告张某鑫、张某楠、张某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看老的宅基地是批给谁的,不是说现在谁盖的房就是谁。
    被告张某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尊重原有事实,即我们有原有家产属于李氏家族的房产证。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张某忠、张某晨、张某杰、李某红、李某东,李父于2014年11月27日死亡并注销户口,张某晨于1991年去世,张某鑫、张某弟系张某晨之女,张某杰于2006年去世,张某楠、张某芸系张某杰之女。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B村1号院内原有北房四间,该院落的宅基地登记在李父名下。2012年,李某东出资将原来的房屋翻建成现有北房三间,现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系李某东。
    2010年11月13日,李父立下遗嘱一份,载明: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B村1号院及院内房屋、树木等属于我的那部分份额,全部遗留给李某东所有,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的份额给李某东使用,遗嘱还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庭审中,经本院明示,李母同意将自有的份额一并赠与给李某东。

    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B村1号院内北房三间归原告李某东继承所有。

    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涉案房屋宅基地登记在李父名下,房屋一直由李父与李母居住使用,房屋翻建之后,由李某东居住使用。李父通过遗嘱的方式确认其在涉案房屋的份额由李某东继承所有,且李母同意将其份额赠与给李某东,故李某东主张位于北京市通州区B村1号院院内北房三间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张某忠辩称涉案房屋由其修建的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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