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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隐匿孩子不让对方探望的方式 是否影响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1-09-07    作者:黄蓉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卢某与被告沈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名卢某某。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儿子姓氏及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被告的家人也屡屡插手双方之间的琐事,造成夫妻感情日益紧张。2012年9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男子有婚外情。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已经超越原告容忍的底线,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子卢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原告为争取卢某某抚养权,在诉讼过程中,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卢某某从学校带走,并限制被告探望且隐匿孩子,亦不安排卢某某正常上学。


案件结果:
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卢某某随被告沈某共同生活,原告卢某应自2013年3月起,按月支付卢某某抚育费人民币12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鼎麒说法:
离婚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为:争取抚养权问题。那么,采取隐匿孩子不让对方探望的方式是否影响抚养权?如何才能正确争取抚养权呢?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采取隐匿孩子以争取抚养权的方式,干扰了孩子正常的学习与生活,明显对孩子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是导致其未争取到抚养权的原因之一。那“抚养权”究竟归谁呢?在司法实践中,是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工作稳定性、收入、学历、品德、对孩子生活及精神上的陪伴照顾、对孩子的教育培养等等方面。因此,为有效地争取抚养权,可组织固定上述方面证据。
孩子是上天对父母的馈赠,离婚不仅仅是涉及夫妻双方二人,对孩子的影响更是不容小觑,无论是否争取到抚养权,都应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的利益,让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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