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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出名人也参与偿还房贷的,借名房屋归谁享有
发布日期:2021-08-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市坪山区1号房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争议房产的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表姐妹关系。2015年,原告欲购买位于深圳市1号房屋1套,由于原告当时并无购房资格,遂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同意以其名义代持涉案房产,双方于2015年5月10日共同签署《借名购房协议书》,约定以被告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用于购买涉案房产,由原告承担贷款还款义务。被告与京基地产签订了预售确认单,并于2015年8月2日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原告支付了涉案房产的首期款388610元。
    其后,从2015年9月始,原告每月向被告银行卡存入按揭款,用于支付房产的银行按揭,涉案房产的水电、煤气等支出也由原告一人负担,上述费用,直到起诉期间,仍未间断。
    2016年9月4日,由原告与深圳市R公司签订了以涉案房产为标的的装修合同,并支付了装修款41000元,由原告与承租方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约定承租方每月固定往原告名下的平安银行账户存入租房款。
    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利用涉案房产作为资产证明,办理了额度高达50万元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并进行大额消费。2015年7月23日,被告因还不上5万元的信用卡债务,向原告求助,原告通过自己名下平安银行账户转入被告名下信用卡5万元整,至今被告未归还。后,原、被告双方商议,约定于2017年10月对涉案房产进行过户,由原告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但由于被告信用卡透支近20万元遂无法办成,其后双方约定于2018年5月还清被告信用卡透支后再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却于2018年8月8日突然改口,不愿意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并开始对原告的信息置之不理,萌生了占有房产的意图, 原告认为自己才系涉案房产的真正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因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向被告提出共同出资购房,被告出少部分,原告出大部分。其后,在办理完涉案房产相关缴付手续后,原告拿出了《借名购房协议》,该份协议并未彰显被告的意愿,并且全是被告的责任与义务,遂被告拒绝签字,但原告又借口以购房有风险和担心涉案房产会成为被告和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诱导被告签订了该份协议。
    被告认为,购房名额是自己的,购买房产被告也参与了出资,甚至在按揭扣款资金不足时仍自行垫付,其自身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明显违背了公平和互利的原则,应认定该协议为无效,并予以解除。2017年,原告再婚,原告担心该套房产会成为他们夫妻共有财产,便以“男人的心不可以预测”为由,要求被告必须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原告一方面为了规避男方分走她的房产,一方面为了避税,唯利是图,过河拆桥。后期双方协商,原告答应补偿被告30万至50万不等,但因原告言语刻薄,诅咒谩骂,致使被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另外,原告提出的5万元借款及信用卡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

    本院查明
    2015年8月2日,被告张某燕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关于按揭款的支付,被告偿还工商银行贷款的银行卡,由原告持有,每月贷款均由原告偿还。
    2015年5月1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一份《借名买房协议书》。
    2016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委托书》,被告委托原告作为代理人对涉案房屋办理如下事项:一、签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资料;二、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三、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入伙,验收,装修,出租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四、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等入户,过户,销户手续;五、到税务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减免税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并签署相关文件;六、全权办理上述房产贷款利率调整的一切手续,签署相关文件,领取有关资料。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被告张某燕均承认。该委托书经过深圳市公证处公证。涉案房产现由原告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
    另查,2016年9月4日,由原告与深圳市R公司签订了以涉案房产为标的的装修合同,并由原告支付了装修款41000元。原告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张某莎于2017年7月30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每月将租金支付给原告,原告提供的房屋收款收据可清晰显示,房租收款人为原告李某琼。
    再查,经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显示,原告已于2019年8月28日具备了深圳市住房限购区域内的住房购买资格,可购一套。庭审时,原告表示可以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某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深圳市坪山区1号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的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被告张某燕于上述第一项款项还清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深圳市坪山区1号房产的抵押登记;
    三、被告张某燕于注销登记后十日内配合原告李某琼将深圳市坪山区1号房产过户登记至原告李某琼名下,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原告承担;
    四、驳回原告李某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是否成立借名买房的的关系。
    法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书》,约定被告代原告持有涉案房产;2、涉案房产的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原告支付;3、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借款凭证、收款收据等原件,均由原告持有;4、被告名下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由原告持有,每月贷款,由原告偿还;5、涉案房产购买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行使对涉案房屋的办证及管理事宜,被告并未实际参与;6、原告出资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7、涉案房产由原告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
    故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现登记于被告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原告主张涉案房产的物权归其所有,依法不予支持。因原告具备购房资格,且同意提前偿还涉案房产的抵押贷款,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所适用的案由应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由项下判决的事项,原告可另行对被告提起诉讼,对此不作处理。原告请求解除被告以争议房产为资产证明办理的信用卡的资产证明关系,因办理信用卡的行为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未对涉案房产的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亦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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