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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其婚前房产是否有现任继承份额
发布日期:2021-08-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毕某与名下1号房屋,判决其中33.33%份额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某与毕某与于201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涉案房屋系毕某与与原配偶韩某坡的夫妻共同财产。韩某依与韩某户育有九名子女,即韩某看、韩某图、韩某坡、韩某机、韩某偶、韩某后、韩某开、韩某理、韩某德。韩某户于1997年2月死亡,韩某依于2011年3月24日死亡。韩某看于2007年5月23日死亡,其与刘某6育有两名子女即刘某达、刘某解。韩某图于1992年10月死亡,其与刘某7育有三名子女即刘某答、刘某车、刘某古。韩某坡于2007年2月17日死亡,其与毕某与育有一子毕某集。毕某与于2011年与李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韩某坡去世时,其遗产由配偶毕某与、父韩某依、子毕某集继承。韩某依去世,其遗产由韩某机、韩某偶、韩某后、韩某开、韩某理、韩某德,代位继承人刘某解、刘某达、刘某答、刘某古、刘某车继承。毕某与去世后,其遗产由李某、毕某集继承。

被告辩称
毕某集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与毕某与结婚时间短,毕某与6岁之前跟我一起居住,我要求该房屋全部由我继承。
刘某古、刘某答、刘某车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要求依法继承。
韩某机、韩某偶、韩某后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李某与毕某与结婚时间短,房子属于毕某与婚前财产,本案中我可能继承的份额均赠与给毕某集。
韩某开、韩某理、韩某德、刘某达、刘某解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院组织谈话时各自明确表示,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将自己在本案中可能继承的份额均赠与给毕某集。

法院查明
韩某依与韩某户育有九名子女,即韩某看、韩某图、韩某坡、韩某机、韩某偶、韩某后、韩某开、韩某理、韩某德。韩某户于1997年2月因死亡注销户口,韩某依于2011年3月24日死亡。韩某看与刘某6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刘某达、刘某解,韩某看于2007年5月23日死亡。韩某图与刘某7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即刘某答、刘某车、刘某古,韩某图于1992年10月因死亡户口注销。韩某坡与毕某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毕某集,韩某坡于2007年2月17日死亡,毕某与于2016年11月28日死亡。毕某与的父亲毕某3、母亲张某均早于毕某与死亡。李某与毕某与于201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李某主张分割的房产即1号房产,现登记在毕某与名下,本案所有当事人一致认可系毕某与与韩某坡的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毕某与名下位于1号房产由原告李某、被告毕某集、被告刘某古、被告刘某答、被告刘某车共同继承,其中原告李某继承33.33%份额,被告毕某集继承64.84%份额,被告刘某古、被告刘某答、被告刘某车各继承0.61%份额;
二、驳回被告毕某集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全部当事人均未举证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涉案房屋是毕某与与韩某坡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1/2份额。在韩某坡死亡时,韩某坡的遗产由其父韩某依、其夫毕某与、其子毕某集继承。韩某依死亡后,其遗产由其子女韩某看、韩某图、韩某坡、韩某机、韩某偶、韩某后、韩某开、韩某理、韩某德继承。韩某看先于韩某依死亡,其份额由刘某解、刘某达继承。韩某图先于韩某依死亡,其份额由刘某古、刘某答、刘某车继承。
韩某坡先于韩某依死亡,其份额由毕某集继承。诉讼中,韩某机、韩某偶、韩某后、韩某开、韩某理、韩某德、刘某达、刘某解明确表示将自己在本案中可能继承的份额均赠与给毕某集,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财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毕某与死亡后,其遗产由李某、毕某集继承。因此,涉案房屋由毕某集、李某、刘某古、刘某答、刘某车共同继承。李某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的33.33%的份额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毕某集、刘某古、刘某答、刘某车继承涉案房屋的份额,法院依法予以确定。对于毕某集要求涉案房屋全部由其继承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韩某开、韩某理、韩某德、刘某达、刘某解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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