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的保护三大问题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一、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巨大的隐形财富,如果这种隐形的财富被侵害,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我们急需通过立法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保障市场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保护商业秘密是有效应对高科技的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现如今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受到现代技术的严重威胁。如果一个公司企业不能够改变保护商业秘密的战略方式,无疑会被现代社会所淘汰,所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保护商业秘密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由此可见,公司企业只有通过新的保护措施才能有效应对现代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挑战。
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一)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商业秘密是一个科学研究的产品,在生产经营和企业各方面活动中普遍存在,要实现统一的协调机构,来管理和监控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管理机构需要考虑企业和商业秘密的管理任务,选择适当的模型尺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该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组织机构,在那些商业秘密比较少的中小企业,我们可以建立专门负责人来管理,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管理监控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在我们国家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社会保障机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现代企业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根据商业秘密的发生、传送、保存等运行制度为主要目标,把商业秘密尽量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企业章程自己的保护;第二阶段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签订保密协议;第三阶段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需要在法律法规当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侵权具有普遍性,能够是企业中的知情人员,可以是科学研究所,也能够是但有保密义务的受让方以及一个通过各种渠道所获悉的商业秘密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一般民事主体可能违反了商业秘密,因此应扩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使用和保护范围,通过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有效遏制对商业秘密侵权。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行政保护方面,行政执法人员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虽然可以有效地阻止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使用,避免相关利益人遭受损失,但就进一步如何有效地遏制商业秘密的侵犯,在行政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在这方面,而不是像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中的“临时禁令”制度那样,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使法院有权在诉讼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裁决。我们国家如果在立法层面上能够做出类似规定,不但可以有效地把侵犯商业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且可以使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从而与世界接轨。我国根据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建设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顺利进行。此外,在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知道他人的商业秘密后,不得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如果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遵守相关规定,做出违法行为,应制定救济保护措施使那些行政违法人员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在刑事立法方面对刑事责任的设置中,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来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因此针对目前《刑法》中应当添加侵犯商业秘密罪,用特殊条款来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地庇护,可以填补我国刑法中对有关商业秘密相关罪名的空缺。我们国家刑法应该对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罪设立不同的法定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出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以使对侵犯商业的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从而保证依法定罪、依法量刑。其次,完善的“重大损失”和“非常严重的后果”的详细应用指南的具体规定,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在我们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而且制度规定的过于僵化,操作起来十分不便。因此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为我所用,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例如建立一部《商业秘密保护法》,使这部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其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商业秘密保护法》应规定如下:商业秘密应规定所有权,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所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商业秘密的转让合同内容和主要条款应明确列明具体细则,侵犯商业秘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一个完整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集商业秘密的特别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