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营造创新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
加快推进制定与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推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的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加大对反复侵权、群体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制定专利行政执法跨地区协作办法。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制度建设。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依法参与行政诉讼。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目标任务提出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与专项督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与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援助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与转交办理等情况。接受督查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就督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四)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
督办局应跟踪案件办理进程,接受督办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督办案件应尽快办理并及时提交办理结果。
(五)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进入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的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考核评价。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执法维权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及维权援助工作评价标准,以执法办案数量与质量及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接收量作为重要内容,客观全面评价执法维权工作。
(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公开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按月向上级知识产权局报送执法统计数据、执法办案材料。特别行动期间,根据上级要求的周期报送。重大案件及时报送。执法统计数据应全面客观地反映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调解、处理和查处案件的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月公开执法统计数据。
(七)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投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提供重大线索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提供重要线索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多次提供线索的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鼓励实名举报投诉。
二、切实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八)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要大力开展各类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根据专利类型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简化调解程序,采取快速有效的调解方式。优化专利侵权救济与确权无效程序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
要创新展会专利纠纷快速调解机制,有效维护展会秩序。
(九)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深化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跨省的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安排、指导有关知识产权局及时完成跨省执法协作办案任务。
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文化、广电、质检、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强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协同提高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效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和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坚决整治。
(十)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激励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执法维权工作考评结果作为执法专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给予表彰,并加大支持力度;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作出退出5·26工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序列的决定。考评结果将作为全国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所在城市不再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城市试点示范序列。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各市专利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加强对各有关城市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执法办案工作突出的执法处(科)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与评价,对企业侵权假冒行为进行调查与监测。
要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研究机构和各类群众组织的作用,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十二)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
加快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通过全面监测、主动跟踪、专题指导、提前介入、快速维权等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对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高水平创新的激励作用,为我国引进高层次人才、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支持原创性、基础性重大发明创造,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对涉及重大项目和高层次人才且影响广泛的专利争端,相应区域的维权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局应及时组织预测与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