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张某因腰痛伴双下肢放射性疼痛、麻木两年至烟台市某大型三甲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该三甲医院在未告知患者及其家人手术风险的情况下,擅自为张某在全麻下行腰椎后路椎板切除减压、椎间盘摘除手术。术后张某出现腰背部疼痛逐渐加重伴双下肢肌力减退的症状。术后,院方给予营养神经、高压氧等治疗,但双下肢疼痛、运动感觉障碍、肌力减退及大小便障碍等临床症状无明显好转。
关于鉴定
在未委托律师协助维权的情况下,家属多次找当地医调委沟通,后针对院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参与度事项,该医调委对外委托医学鉴定。北京市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院方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属次要原因;同时对张某的伤残程度、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残疾辅助器具进行了鉴定。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载明:1、张某的截瘫构成二级伤残,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构成七级伤残;2、建议张某的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以后需1人长期护理,属完全护理依赖;3、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4、邱某需配置以下伤残辅助器具:助推轮椅,放褥疮座垫,护理床,防褥疮床垫。
维权过程
张某及其家人希望能与院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经过多轮磋商谈判,院方只同意在人道主义救助的基础上支付两三万元,后因分歧巨大,医调委只得委托了北京某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在该鉴定机构于北京召开的听证会期间,家属就院方未尽风险提示义务已然进行过表述,但鉴定机构依然认为院方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并且作出了院方为次要责任的定论。后张某家属自知能力有限,与我沟通后,当即决定委托我代理本案。本人接受委托后,代理张某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院方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长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等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待案件进行入诉讼程序以后,为了查明院方所提交的鉴定材料内的《授权委托书》、《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张某儿子的签字是否系本人所签,代理律师对此提笔迹记鉴定的申请,后院方被逼无奈之下只得认可笔迹非患者家属所签的事实;针对北京市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代理律师同样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此时主审法官为了加速案件审理进程,要求原鉴定机构出具回复函,说明如院方确实未尽风险提示义务,这是否会对最终的司法鉴定结论产生影响,原告代理人对该处理思路明确拒绝,坚持认为该司法鉴定机构为了维护自己已经作出的结论,断然只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回复,本案如原被告双方对过错分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必须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律师明确指出,法院不能为了自己省事,致原告的诉讼利益于不顾。又经过几轮磋商,院方最终同意按5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至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裁判
芝罘区人民法院多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数轮激烈交锋,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于2021年3月对本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认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确有过错,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双方一致认可,诊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为50%,故被告应对原告张某的全部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至于在具体损失的计算方面,原告代理律师主张的各项费用,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基本上都予以了认定,并最终判决院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2万余元。
律师点评
近年来,虽然在医疗设备及医疗技术等许多方面均得到了改善和提高,但医患纠纷的数量却只增不减。对患方而言,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犯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同时由于医患纠纷专业性极强,一个思路的对错往往影响了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以此类纠纷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从法院的审理思路以及最终判决结果来看,法官基本上是跟着患方律师的思路来审案判案的,甚至在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方面都基本上支持了患方律师的观点,这也是为什么说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