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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只有转账记录,能否胜诉?
发布日期:2021-08-07    作者:柳基伟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只有转账记录,能否胜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判决结果: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孙某偿还借款24000元;2.诉讼费由孙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某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X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工程机械的销售、维修、租赁等。孙X武系于某前夫,二人于2014年离婚。二人离婚后,孙X武的银行卡由于某持有,孙X武通过该卡向于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16年,孙X武与X公司签订挖掘机出租合同,约定孙X武租赁X公司挖掘机施工,月租金20000元。2019年,X公司为要求孙X武支付挖掘机租赁费282660元、不当使用挖掘机损失费35845元、共计318505元起诉至X区法院。诉讼中,X公司已将孙X武支付被告孙某个人及公司账户的24000元作为孙X武租赁挖掘机租赁费予以扣除。孙X武在该案中认可其与于X芬与X公司除挖掘机租赁纠纷不存在其他业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形成24000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提供其前夫孙X武与被告的银行转账明细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原告前夫孙X武向其及X公司支付的24000元是孙X武支付的挖掘机租赁费。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挖掘机出租合同及就挖掘机租赁纠纷其在烟台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庭审笔录,在笔录中X公司已将孙X武支付的24000元作为孙X武租赁挖掘机租赁费已予以扣除。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于XX的诉讼请求。
原告于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律说法:1、民间借贷案件,关键是借条还是转账记录呢?柳律师用案例告诉你,只有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而原告不仅仅需要举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还需要证明款项的实际性质。因此,没有借条则无法认定借贷合意,所以相对而言,借条更有利。2、如果没有借条,如何证明借贷合意呢?很简单,可以通过其他补正的方式来应对,比如说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中,对方认可借款、承诺还款,这个证据也是可以的。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4、还有一个风险,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借条,没有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那么出借人是不能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的。即便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是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否则过高部分同样不会被支持。2021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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