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五金制品公司,主要面向海外市场,经过多年的经营,已经积累下了大批稳定客户。李某、尤某、劳某均曾在该公司任职。劳某与YY公司职员张某在离职后于2014年12月18日成立了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与YY公司相同的产品。李某从YY公司离职后,在香港公司工作,其违反与YY公司的保密协议约定,利用其掌握的YY公司的客户资源和价格体系等商业秘密,联系YY公司的客户发送邮件并销售相同产品,尤某某离职后与李某、劳某合作,以香港公司向供应商下达订单釆购产品。李某利用其在YY公司处掌握的客户信息与客户联系,客户下单后尤某某以香港公司,由劳某以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内供应商采购产品,低价销售给YY公司的囯外客户。每年拥有稳定下单量的客户不再下单给YY公司,YY公司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YY公司将李某、尤某、劳某、深圳市XN金属主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某、尤某、劳某、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二、被告李某、尤某、劳某、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案件分析】
黄律师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釆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关信息不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认定为不被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即可认定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即可认定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本案中,涉案的经营信息包括原告的客户及供应商信息。首先,上述经营信息是原告与客户及供应商在长期沟通、协商、交易往来过程中积累发展的深度信息,不同于该行业公开领域中的一般客户资料,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次,上述经营信息具有现实及潜在的商业价值。而且原告釆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的泄漏。以上三点,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依法应予保护。四被告使用了原告的经营信息,抢走了本属于原告的订单,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四被告系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