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开发商或中介公司都会要求买房人先交定金,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是很多人都会遇到购房定金不能退的问题,有的人就当吃了哑巴亏,但是法律真的不让退定金么?
好多购房人认为,购房定金与其它商品交易一样,就像平常买东西一样,交了定金就是这个东西给我留着,我准备要了,如果东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给你的赔偿,以此类推到房子上,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无论什么原因房子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1、补充协议难达一致,可要求退还定金。在交付定金签订认购合同时,可能会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如果购房者对协议内容存疑,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并因此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2、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3、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户型、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4、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的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警示:
如果不清楚自己交的购房定金能不能退,或者开发产商不愿意退费,第一时间收集好聊天记录,认购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追回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