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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索赔重大进展:7月30日部分案件已开庭,上市公司有调解意向
发布日期:2021-07-31    作者:宋联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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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1.7.23在宁波中院的组织下进行证据交换之后,投资者起诉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今天上午10:30(2021.7.30),原、被告双方在宁波中院进行正式网络开庭。
在此前的证据交还环节以及今天开庭庭审阶段,双方律师对于“三日一价”仍然存有争议,原告方认为被告实施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2016年12月13日,对应的揭露日是2018年7月5日,而被告方上市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实施日是2018年4月26日,原因是上市公司对于年富供应链的造假事先“并不知情”。至于揭露日,双方律师一致认为是2018年7月5日,以上原因造成双方对基准日和基准价的理解并不一致。至于被告主体,因涉嫌在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发现被告的造假有关行为,目前投资者在起诉时,可将国信证券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中介机构列为共同被告(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宁波东力索赔案件,已于2021.7.30上午10:30圆满开庭结束,目前上市公司有调解意向,但具体调解方案尚待庭后商榷。

案情始末
宁波东力(002164)在6月9日发布了《关于对深交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宁波东力对公司所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更新披露。宁波东力(002164)称,截至公告日,宁波市中院立案受理了三十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投资者索赔金额合计1082.98万元。
而且在公司披露的三十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清单中,有三起案件的原告投资者将中介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也列为了被告。2021年4月13日,这三家中介机构被宁波证监局处罚,而被罚原因都是由于在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未能发现其造假有关行为。
2021年1月19日晚间,宁波东力(002164)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号)。
经证监会查明,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
哪些人可以索赔
江苏律师,提示尚在准备索赔的投资者,在2016.12.13至2018.7.5期间买入且于2018.7.5当晚收盘时仍持有东方网力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预登记,目前我们正在分批审核、提前办理委托手续,待正式罚单落地,我们将启动第一批索赔诉讼。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利息 与预缴的 诉讼费 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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