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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或不能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21-07-30    作者:杜红涛律师

仅有转账凭证或不能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情:陈某、张某是夫妇,2018年9月1日,王某通过女儿账户向张某汇款100万元,转账备注为借款。王某向法院起诉陈某张某夫妇,要求陈某、张某偿还100万元借款和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

审判中,王某主张这笔钱为陈某和张某向他的借款,陈某、张某对此否认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陈某和张某表面,王某与他们不存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承认收到了王某的钱,但王某主张的100万元是由于双方之间另外的合同关系产生,这笔钱也是双方合同钱款,前期合同的款项也是通过同一账户转的账,所以不同意王某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王某虽然提交了转账记录证明,但陈某提出的证据证明王某与陈某之间是存在有其他合同关系,这个合同约定的钱款与支付方式与此案件的转账方法是基本相同的。

在此情况下,王某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但王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能充分证明他与陈某、张某夫妇之间有借贷关系的法律关系,所以最后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起诉请求。

法条提示:
根据最高院的有关民间借贷案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王某只根据专门机构的转账记录证据提起诉讼,被告陈某,张某夫妇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以上是离婚律师对于民间借贷关系的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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