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常常会遇到以下情况,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了一个租赁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承租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了,想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往往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果不同意解除合同,出租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直到合同到期。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出租人可以强制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吗?答案时否定的。
为什么为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不适宜使用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的继续履行呢?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是被认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是比较弱势或者经济实力比较薄弱的群体。由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是针对于守约方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对于违约方的惩罚措施,是否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要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合理性。在实务中,法院考虑到相关主体的经济能力以及社会影响,如果强行适应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的话,对于经济情况本来就不佳的承租方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不适合强制让处于弱势一方,或者已经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主履行合同的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的。
第二,针对承租方想要提前退租的合同,因为继续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带有比较强的人身属性的,如果承租方他不愿意在租赁标题额或者没有能力承担租金,从而不再租赁标的物的话。对这种人身性很强的债务是很难得到执行的,因此,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不适宜使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