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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 (000839) 股民索赔最新进展
发布日期:2021-07-19    作者:宋联民律师

2021年7月, 律师再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新一批次的投资者起诉中信国安的索赔案,并收到法院诉讼费交费通知书。
早在2021年6月3日,中信国安 (000839) 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以来,投资者对中信国安进行依法索赔。

一、案情回溯
2020 年 5 月 16 日,中信国安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 202003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 年 3 月 3 日,中信国安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号)。
2021 年 6月2日晚间,中信国安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

二、处罚内容
根据处罚决定书,中信国安(000839)主要违法行为有:(1)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2)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如下处罚:(1)、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2)、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3)、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4)、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5)、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哪些投资者可以索赔呢?
正在推进中信国安(000839)股票索赔的律师指出,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持续时间久,性质恶劣,中信国安作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在2009 年至 2014 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0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亿元,涉案金额巨大,遭证监会顶格处罚也是罚当其过。
中信国安(000839)的违规情形,已经严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63条,构成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因此,受损投资者已经大概率获得了索赔权。
律师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在2010.2.6至2020.5.17(含当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且在2020.5.18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

四、投资者索赔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中信国安(000839)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五、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2010.2.6至2020.5.17(含当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且在2020.5.18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目前,索赔登记正在火热进行中,符合条件的中信国安投资者应当积极参与索赔,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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