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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之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21-07-15    作者:徐涛律师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在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全部交易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投资本金人民币6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由被告会员单位人员介绍,向原告推荐原油交易,夸大该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巨大,并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稳赚不赔。2015年1月21日,原告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也未有收到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会员单位就为原告代开设了北京XX交易所交易账户:BZ01100XXX?0?2。原告随后入金并进行了原油交易。在原告发生亏损后,被告会员单位人员诱导其加金,称有专业理财老师喊单下,定能帮助原告回本。为了挽回亏损,原告一直不断加金,陆续入金达1200000元,出金400000元,原告共计损失了800000元。2016年,被告关闭了交易系统,原告目前已无法登陆交易账户。 
    2017年,原告了解此类交易相关政策文件,才知道被告经营的原油系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但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同时,结合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软件的交易特征,原告认为其在被告交易系统的交易并不是真正的现货交易,实质上是标准化合约交易,依法应全部被认定为无效,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的资金。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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