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实案例:王先生在行车过程中,不慎撞到了刘女士的车俩,导致刘女士车身毁损严重。后面刘女士到修车行将车辆进行修理,修理费高达60万元。后来,刘女士想王先生主张索赔,要求王先生承担60万的修车费。王先生不愿予以赔偿,认为刘女士的车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前仅仅价值35万元,修理费远高于车辆本身的费用,因此不同意赔偿。最终,双方诉至法院。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对于刘女士的车辆,应赔偿车辆厂修理费还是赔偿损害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基本关系是一般侵权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即以填补损害、恢复原状为目的。在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体现为,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但是在维修费用远远高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的,赔偿维修费用一方面会给当时人造成严重的、切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节约资源,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此时,不应该再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而是应当赔偿案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另外,对于车辆价值的鉴定,应该以案发当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赔偿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35万元,以事故发生之日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