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子女抚养费数额和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均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
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
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家庭收入情况
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400元,并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