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且该期间的最后截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因为满一年的当日已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已经截止,不能再继续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之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限:应当订立之日至实际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