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和妻子何某由于感情不合决定离婚。结婚期间彭某做生意赚了30万多元,当时由何某保管,现在离婚,彭某要求分割财产,但是何某对保管钱的事情矢口否认。此事除了两个当事人知道,没有他人可以作证,但是离婚前几天彭某和何某曾经谈过此事,当时彭某悄悄录了音。那么如果彭某起诉离婚,该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何某保管钱一事?
彭某将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其手段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何某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完全可以将此录音作为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证据。
另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指采用威胁、胁迫、限制人身自由、诸如疲劳审讯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也包括庭审私自录音,指的是在没有经过法官同意的情况下对庭审的录音。因为这一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但是,倘若庭审现场有录音,基层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分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现场必备录音摄像的规定,对整个庭审录音,那么当事人也没有必要私自录音。
倘若审判者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对另一方偏向,而做出的判决认定,不是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真实的陈述,而是照顾一方,偏向,存私,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应当怎么办呢?
当事人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该怎样得到保障、维护?对于徇私舞弊的证据如何收集?这怕是要经历一个很难的申诉过程了。
如果 “ 法 ” 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人的不正当利益时,这个“不法分子”就没有付出违法应有的代价,也就没有做到法治建设的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