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软件法律实务-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
发布日期:2021-06-07    作者:黄雪芬律师

软件法律实务-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

【案件简介】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游戏天堂公司经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峻奥汀公司)授权,取得了《三国群英传Ⅴ》这一部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根据授权内容,游戏天堂公司还拥有针对上述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10年6月,游戏天堂公司发现金灯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有上述游戏软件,该行为未经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金灯网吧: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三、承担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500元、工商查询费100元。诉讼中,游戏天堂公司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工商查询费变更为50元。


被告金灯网吧辩称:1、游戏天堂公司诉讼主体不存在,游戏天堂公司在涉案公证书中载明的地址与诉状中的地址不同;

2、游戏天堂公司主体不适格,其非著作权人,亦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无权主张权利;

3、游戏天堂公司未提供其与著作权人宇峻奥汀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授权书不是合法获得著作权的形式,游戏天堂公司未取得有效授权;

4、法院未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金灯网吧;

5、金灯网吧不提供任何游戏的下载,故不构成侵权;

6、游戏天堂公司并未指控金灯网吧使用盗版软件,相当于认可金灯网吧使用了合法的软件,软件安装的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此即使金灯网吧安装了涉案软件,也完全合法,无需得到授权;

7、公证保全只在网吧的一台计算机上操作,不能证明网吧所有计算机上都有涉案软件;

8、网吧的收益源于上网收费,与涉案游戏软件无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获利和原告的损失,被告不存在经营涉案游戏的行为;

9、本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10、涉案公证书是无效的,理由是:(1)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核定执业区域不包括无锡市;(2)公证员隐瞒身份进行取证;(3)公证书出具时间超过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三十条;(4)金灯网吧收到的公证书复印件上没有公证员的签名;(5)本案中的公证系在计算机中操作并截得图片存储到U盘,系电子证据,属于专业领域,涉案公证属于《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6)涉案公证书记录简单,违反《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7)涉案公证对截屏键的描述是错误的;(8)没有对计算机的初始状态进行描述和截图,所用的截图工具、方式和截图数量没有记录;(9)没有对网吧的IP地址进行公证;(10)没有对涉案游戏存在于计算机中的哪个盘符进行描述;(11)公证员对网吧外观拍摄的照片未显示日期,也未说明照相设备是何人提供,照相设备的性质及有无进行清洁性检查;(12)未对U盘何时接入计算机,由谁提供,由谁掌控进行交代,在文档复制到U盘前未进行U盘清洁性检查;(13)涉案公证书的操作过程在其他网吧的计算机上也可以完成,不能证明只能在金灯网吧进行,公证书缺少唯一性、关联性;(14)公证书只显示出操作步骤,具体内容不得而知,缺乏合法性;(15)公证书的照片显示的天气情况与当日天气情况不符,不是在公证当日拍摄的。


为证明其主张,游戏天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三国群英传Ⅴ》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于证明宇峻奥汀公司是上述游戏的著作权人;
2、《三国群英传Ⅴ》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2010年6月20日授权委托书、2012年5月22日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著作权人将上述游戏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授权给了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具有诉权;
3、(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98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用于证明金灯网吧的侵权事实;
4、公证费、工商档案查询费、律师费发票各一张,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金灯网吧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
金灯网吧对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4中工商档案查询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律师费发票无法确认真实性和关联性;公证费发票开具的日期晚于公证日期,违反《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


为证明其主张,金灯网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金灯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其没有经营游戏的行为;
2、本案的诉状,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在2010年6月即已知道金灯网吧的侵权行为;
3、(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98号公证书,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在2010年7月16日即已知道金灯网吧的侵权行为;
4、金灯网吧键盘照片,用于证明其网吧键盘上没有公证书中的“PrScrn SysRq”键;
5、(2012)宁知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书网上打印件、(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网上打印件及原告企业信息网上打印件,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6、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打印的涉案游戏《三国群英传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公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公告,用于证明网上无法查询到涉案计算机软件转让登记公告,从而说明原告游戏天堂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7、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网页查询打印件,用于证明涉案公证书中公证员杨立庄的助理为康茁,但康茁没有出现在公证书中。
游戏天堂公司对金灯网吧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营业执照只能证明金灯网吧的经营资格,不能否认本案的侵权行为;对证据2、3、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实现金灯网吧的证明目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键盘照片不能证明公证当时金灯网吧使用的键盘情况;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公证员助理是何人不能否认公证书的合法性。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有原件供本院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金灯网吧提供的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7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263255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Ⅴ”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Ⅴ]V1.0,登记号为2010SR074982,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2月1日。
2011年3月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493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Ⅴ”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Ⅴ]V1.0,登记号为2011LR0018,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将其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及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等。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宇峻奥汀公司独家授权游戏天堂公司上述权利,惟游戏天堂公司需经其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此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授权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19日。授权委托书附件所列的游戏包含有《三国群英传Ⅴ》等单机游戏。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0年7月29日14时26分,公证员杨立庄、工作人员邹坤华与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彬来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西新街37-39号的金灯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彬在服务台交费,由公证人员随机选择了60号计算机,并监督朱彬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该计算机;2、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了一个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按下键盘上的“PrScrn 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中。3、双击桌面上的“单机游戏”后,显示一窗口。按下键盘上的“PrScrn 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中。4、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5”,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 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中。5、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立即运行”,显示一新的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 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中。6、点击该对话框中的“OK”,出现“宇峻奥汀”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Ⅴ”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 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中。7、点击鼠标的左键,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 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中。8、点击该画面中的“征战天下”,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 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中。9、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 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中。10、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 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中。11、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 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中。12、关闭游戏,返回桌面。将上述的“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保存至U盘中,公证员收存U盘,结账下机。上述取证活动于2010年7月29日14时41分结束。公证员对该网吧建筑外观进行了拍照并记录了进出网吧的时间。返回公证处,公证员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三张。公证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为公证员依据上述操作刻制所得,网吧建筑外观照片为公证员根据拍照所打印,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储存有名称为“0729-金灯网吧”的word文档,其内容与公证书描述一致。该文档属性中显示的创建时间为2010年7月29日14时44分,文档中截图地址栏上显示的时间为“14:44”,“14:45”。
另查明,金灯网吧系成立于2004年8月17日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西新街37-39号,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
又查明,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工商查询费50元及律师费1500元。
再查明,游戏天堂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1165元。
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游戏天堂公司是否享有本案诉权;二、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三、游戏天堂所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98号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一、游戏天堂公司享有本案诉权。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游戏画面中显示有宇峻奥汀公司的名称,游戏天堂公司还提交了《三国群英传Ⅴ》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认定宇峻奥汀公司为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游戏天堂公司经宇峻奥汀公司授权享有该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授权书及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中均明确授权范围是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金灯网吧认为游戏天堂公司不是著作权人,亦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金灯网吧还认为游戏天堂公司存在两个住址,因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该抗辩于法无据;而且,金灯网吧当庭亦认可所查询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号码与本案原告一致。金灯网吧还认为无法查询到宇峻奥汀公司将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给游戏天堂公司的情况,故游戏天堂公司无诉权,对此本院认为,游戏天堂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已经明确证明其获得授权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金灯网吧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在2010年7月29日进行公证保全,游戏天堂公司在证据保全完成后才能确定金灯网吧是否安装涉案游戏软件,故游戏天堂公司的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计算。金灯网吧认为游戏天堂公司在2010年7月16日申请证据保全时即已知道权利被侵害,从而应从该日起算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在2010年7月16日游戏天堂公司仅仅是怀疑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否则其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且游戏天堂公司起诉的是2010年7月29日证据保全的涉嫌侵权行为,故对金灯网吧的这一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金灯网吧还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诉状上称的2010年6月起算,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本案中,游戏天堂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诉至本院并缴纳诉讼费,已明确表达了起诉的意思表示,本案诉讼时效应于上述日期中断,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游戏天堂所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98号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98号公证书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显示,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系在公证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进行了取证,公证机构据此出具了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
对于金灯网吧所提出的公证书出具时间超过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违反《公证法》第三十条,应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公证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公证人员在无锡地区进行大规模的网吧公证取证,而根据公证书记载其系回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刻录光盘并制作公证书,其在途时间不应计算在期限内;第二,《公证法》第三十条关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证机关在受理公证申请后迟迟不出具公证书,损害公证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公证效率,作为涉案公证当事人的游戏天堂公司对于涉案公证书出具程序并无异议亦当庭作出了合理解释;第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只有在公证机关在办理过程中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才能撤销公证书,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针对金灯网吧对公证内容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第一,公证书中载明,公证行为发生的地址与金灯网吧的登记经营地址相同,名称与金灯网吧的字号一致,经营内容与金灯网吧的经营范围相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公证行为发生的场所即为金灯网吧;第二,根据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显示,涉案游戏是安装在统一的游戏平台,通过点击“单机游戏”窗口中的“三国群英传5”逐步打开的,如果直接从互联网下载后安装或者事先储存在U盘中,不可能显示在游戏平台中。公证书中明确载明网吧中的计算机上存有《三国群英传Ⅴ》游戏,用户点击游戏图标后可以进入游戏界面,并正常运行,该款游戏软件系单机游戏,只有安装在该计算机或与其相连的硬盘中才可以正常运行;第三,公证取证的内容是金灯网吧是否向其用户提供涉案游戏,没有必要在取证时对计算机的IP地址、硬件系统状况、操作系统状况、游戏所在盘符等进行描述,公证书的记载内容与其取得的截图能够对应,有截图的文档系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保存至U盘,此后该U盘亦在公证人员的控制之下,亦由公证人员将上述文档刻录进光盘,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可以证明上述文档在存入U盘至刻录入光盘的过程中,其内容是固定的,不可能出现截图被替换的可能性;第四,“0729-金灯网吧”文档属性中显示创建时间与公证保全的该台计算机显示的时间相对应,虽晚于公证书中陈述的公证行为结束时间,但上述情形说明了该文档正是来源于公证保全的该台计算机,出现文档创建时间与公证书陈述的公证行为结束时间不同的原因很可能在于该台计算机设置的时间与公证人员的计时工具显示的时间存在差异。不同的计时工具由于使用人的原因会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网吧内计算机时间均系人为设置,而且网吧计算机使用的人较多,其时间往往会与其他计时工具的时间不同,与实际时间不相同,这是普遍而正常的现象;第五,金灯网吧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目前存有截屏键显示为“Print Screen SysRq”的键盘,但不能证明公证行为发生时所使用的计算机键盘的具体情况,不足以否定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且无论显示为“Print Screen SysRq”,还是“PrScrn SysRq”,其功能均为全屏截屏;第六,公证书所附照片经合法的公证程序确认,而且照片的光影效果受到拍摄季节、时间、曝光度、相机类型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照片为公证行为发生时所拍摄;第七,涉案公证书原件上有公证员姓名章,金灯网吧收到的公证书复印件上没有公证员的签名是因为复印较浅的关系,金灯网吧以此认为涉案公证书无效,不符合事实;第八,金灯网吧提出的涉案公证处无权在无锡执业、公证书内容简单、涉案公证内容系专业技术鉴定事项等抗辩意见,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九,对于金灯网吧提出的软件安装行为不是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软件安装行为本质上为复制行为,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主要的财产权利之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经营中安装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无论被复制的软件是否为正版,该安装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就是“盗版”行为。故金灯网吧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金灯网吧所提出的公证保全只在网吧一台计算机上操作,不能证明网吧所有计算机上都有涉案软件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网吧的经营模式,网吧向用户提供包括影视、游戏等在内的娱乐产品时,应当会在全网吧的计算机范围内提供,而不会仅在个别计算机上提供。同时,从知识产权公证取证的方面而言,游戏天堂公司在公证取证时只需证明网吧在经营中向用户提供了涉案游戏即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网吧的每台计算机上都进行公证取证,否则既增加了不必要的维权成本,也不合理地加重了原告的举证义务。故对于金灯网吧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金灯网吧所提出的法院未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在本案立案后,本院针对网吧系列案件的特点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无锡地区网吧进行调解,在此情况下未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金灯网吧并无不当;第二,自金灯网吧收到案件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至开庭之日,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金灯网吧超过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已依法确保了金灯网吧正常行使其诉讼权利。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游戏天堂公司经著作权人宇峻奥汀公司的授权,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金灯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涉案游戏软件并提供给网吧用户,侵害了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游戏天堂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被授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正当合法。游戏天堂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金灯网吧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律师费等,系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计入赔偿范围。

【分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而制定的。
游戏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游戏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游戏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限。
在游戏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游戏软件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