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6月2日晚间,中信国安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
根据处罚决定书,中信国安(000839)主要违法行为有:
(1)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
(2)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如下处罚:
(1)、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4)、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5)、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哪些股民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正在推进中信国安(000839)股票索赔的 律师 指出,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持续时间久,性质恶劣,中信国安作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在2009 年至 2014 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0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亿元,涉案金额巨大,遭证监会顶格处罚也是罚当其过。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0.2.6至2020.5.17(含当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且在2020.5.18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此前已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问题,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接下来我们将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分批次向管辖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进行诉讼索赔。
前期已有10多名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分批次向管辖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进行诉讼索赔。符合条件的中信国安投资者应当积极参与索赔,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想要通过诉讼索赔挽回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中信国安系列案的法定管辖地是北京金融法院。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
投资者起诉索赔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1、中信国安(000839)的股票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
2、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
3、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
律师代理索赔流程:
查询适格索赔条件 →律师免费审核材料 →收集证据邮寄材料 →签约索赔委托文件→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所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及时与专业律师团队团队联系参与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勿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