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苏0303刑初373号
基本案情: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购买“1912”库存平台源代码,伙同被告人郭某、张某某搭建、运营“松鼠库存系统”平台。该平台提供入库、出库插件,平台客户可以使用插件拦截苹果商店移动端向游戏服务器发送的支付成功数据包(交易凭证),然后将数据包上传至平台储存,下游买家需要购买相应产品时,利用插件将相应交易凭证发送至苹果服务器完成购买。平台通过推广的方式,吸引大量的客户(“代充”) 注册账户并充值,利用“越狱”后的苹果手机在该平台拦截、保存、买卖苹果交易凭证。
在平台搭建相运营过程中,被合人陈某某系发观人和负责人,全面负责出资、平台推广、分配利润等,被告人郭某负责平台技术工作,二人约定平分利润(同时的定教告人那凯每月收入不低于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协助被告人郭某维护平台插件。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平台插作具有通过修改10S应用程序内存代码的方式,绕过游戏程序直接从远程服务器获取付款凭据,使用凭据对指定的游戏账号购买指定商品的功能,同时具有将“apple”"公司服务器返回的凭据上传保存到指定服务器的功能。
经查明,“松鼠”平台注册账号2093个;被告人陈某某在扣除平台运营成本和自己的分成后,分配给被告人郭某工资、利润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被告人郭某再将其中的13万余元分配给被告人张某某。
案件难点: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虽然为其成功办理了取保,但一开始检察机关并不建议缓刑,法院也不做缓刑考察,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的缓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郭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并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郭某、张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郭某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未能退缴赃款并缴纳罚金,本院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并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律师辩护意见: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判处缓刑,也是三个同案犯中唯一被判处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