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资本圈衍生出一类公司,专门做影片份额溢价经营,通过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的方式,即所谓“影片溢价”方式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该影片。然而上映后票房惨不忍睹,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那么这些影片溢价经营者是否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关键词:电影投资、影片溢价经营、合同诈骗
近日,上海警方侦破一起利用电影版权投资实施的特大合同诈骗案,260多名投资人被骗金额超4500万元。一时间,“20亿电影投资骗局”的报道争相挤上各大媒体版面。
从新闻报道来看,3名犯罪嫌疑人在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况下,先行与某电影出品方签订协议,约定出资购得某电影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而后,该3人又通过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的方式,即利用所谓“影片溢价”方式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购买所谓的“收益份额”。然而电影上映后,票房仅有6000多万元,与投资时所说的20亿元相去甚远。后投资人报案,警方侦查后,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了3名犯罪嫌疑人。
这样的结果着实令人错愕,尤其给影片份额溢价经营者以警示,其初闻此信息,或有如下追问:
1.电影溢价投资行为不是商业行为吗?为何会被认定合同诈骗“罪”?
从该起案件当中我们应当看到,随着电影产业的飞速发展,与电影相关的投资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投资乱象。上海警方侦破的该起合同诈骗案正是一种电影投资领域的新式商业运作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首先,主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具体到该案中,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将收取的4500余万元投资款中的1000余万元用于购买电影份额,其余款项均用于佣金提成和个人挥霍,然而犯罪嫌疑人与电影出品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其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否则将不再享有该电影的票房收益权。就此而言,3名犯罪嫌疑人难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嫌。
其次,诈骗行为应当是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关键之所在,诈骗方式既可以是虚构事实,也可以是隐瞒真相。具体到该案当中,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吸纳投资人的过程中,利用投资人对电影行业及合同法律的无知,以与电影出品方签订的协议作为掩护,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概念,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导致投资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购买投资收益份额。
概言之,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前产生的,但诈骗行为既可以发生于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新闻报道初步来看,39名犯罪嫌疑人确有合同诈骗之嫌。
参与电影投资项目被骗收集下方的证据,可以帮助你追回损失:
1:投资打款的转账记录;
2:与电影公司客服或经理的聊天记录;
3:相关的认购合同。投资电影一般还有相应的合同,这时候合同就是维权中很重要的一个证据!
文末寄语:
警惕大家对于不熟悉的投资项目不要盲目参与,一旦公司承诺给你高收益,低风险就要高度警惕了!影视投资也要认准出品方的公司营业资质,打款的账户以及所签署的合同,如果已经被骗了也不要慌张,冷静下来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寻求法律帮助,早日做出正确选择,早日追回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