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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05-31    作者:郭庆梓律师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在学理上对债进行多种分类。

其中,按照债的标的物不同,首先分为财物之债、劳务之债与货币之债。所谓财务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务履行债务的债。而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项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本案中,甲乙双方相约相赠的标的物是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无疑属于财物之债。 接下来看财物之债的进一步分类。关于财物之债,又按照该财物的种类不同分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所谓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特定之债又称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所谓特定物,有客观特定物和主观特定物之分:前者指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的物,我们常称之为独一无二的物;后者指经当事人意思表示即主观意志选定而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主要区别在于,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尚未被确定,只有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就已确定。本案交付的标的物房屋或宝马轿车因双方选定而特定化,并且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已确定为甲的一套住房或者宝马轿车,

因此,应为特定物而非种类物。 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按份之债与之相对,同属于多数人之债,也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有二人以上的债。多数人之债对应的是单一之债,也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为一人的债。本案的债仅限于甲乙二人之间,当然属于单一之债。 选择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与此对应的是简单之债。本案中甲乙所约定债的内容包括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车,对于债权人来说应选定其中之一请求给付,故为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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