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04年11月28日,邓文艺、谭锦泉与区铭成签订《合作开发软件协议书》一份,约定三方合作开发医院信息管理系统(Sl0nHlS)。区铭成的责任和义务是负责软件的需求分析和结构分析,市场调查和开拓,保障软件拥有一定的市场价值;邓文艺的责任和义务是根据需求分析负责软件的总体布局和编写,保障整个软件的先进性和安全性;谭锦泉的责任和义务是负责编写软件的查询、统计和报表部分,保障软件的查询方便、统计准确和报表齐全。软件的著作权由三方共同拥有,份额均等,软件销售收益除去市场开拓费用和税收后,利润分配方法为:区铭成占、邓文艺占、谭锦泉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三方对相关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论在开发过程中或开发成功后,保密义务仍然继续,任何一方泄露相关的技术资料,要向另两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造成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软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三方共同负担,在开发过程中某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两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市场饱和或软件开发不成熟的原因,导致软件销售受到限制,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2005年2月2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3337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5SR01872,软件名称为胜龙医院信息管理系统V1.0[简称Sl0nHlS],著作权人为邓文艺、谭锦泉、区铭成,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开发完成日期是2004年10月20日。
2004年5月20日至2009年6月27日期间,区铭成以赛毅龙公司名义与四会市大沙医院、佛山市三水妇幼保健院、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卫生院、四会市慢性病防治站、四会市地豆中心卫生院、四会市卫生保健中心三棵榕医疗门诊部、佛山市高明区妇幼保健院、四会市江谷针中心卫生院、阳东县北惯镇卫生院、四会市龙甫镇卫生院、阳东县大八镇卫生院、阳东县合山中心卫生院、阳东县红丰镇卫生院、阳东县大沟中心卫生院、阳东县新洲镇卫生院、四会市红十字会医院、阳东县东平镇卫生院、阳东县那龙镇卫生院、德庆县播植镇卫生院、德庆县高良镇卫生院、德庆县官圩镇卫生院、德庆县回龙镇卫生院、德庆县马圩镇卫生院、德庆县莫村镇卫生院、德庆县武垄镇卫生院、德庆县永丰镇卫生院、德庆县凤村镇卫生院、德庆县九市镇卫生院、德庆县悦城镇卫生院、四会市石狗镇卫生院、四会市迳口卫生院、四会市下茆镇卫生院、德庆县新圩镇卫生院、四会市威整镇卫生院、四会市新江卫生院、四会市贞山街道卫生院、佛山市三水区友好医疗门诊部、德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德庆县慢性病防治站、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三水区南山镇六和卫生院等44家客户签订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工程合同共计44份,其中软件系统部分的工程造价总金额为1,434,262元,上述软件系统工程平均造价为32,596.86元。区铭成或其以赛毅龙公司名义向上述客户收取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工程款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合理期限内将红利支付给邓文艺、谭锦泉。区铭成于2004年12月13日至2009年1月28日期间以胜龙商行名义,多次向邓文艺、谭锦泉支付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款项共计人民币127,271元。邓文艺、谭锦泉在开庭时同意在上述软件系统工程造价中扣除作为费用和税收。
另查明,根据赛毅龙公司的医院注册库清单及其开具的发票等证据显示,区铭成还以赛毅龙公司名义与河源市上城医院、四会市城中街道卫生院、阳东县塘坪卫生院、阳东县雅韶镇卫生院、佛山市三水区青岐卫生院、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楼卫生院、佛山市三水居民门诊社保服务、四会城市居民医保、清远市南城医院、佛山中医院、佛山中医院三水分院、四会市卫生保健中心疾病防治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卫生院、广东茂名农垦医院、四会市江谷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三水文锋东社区卫生服务站、三水沙头门诊、三水宏跃门诊、医学会门诊总部、四会大沙中医门诊、佛山市三水区青岐卫生院、高明医学会门诊部、东源妇幼保健医院、阳江市复退军人医院、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卫生院、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卫生院、德庆县皮肤病医院、德庆县官圩镇卫生院第二门诊、佛山市高明区新市医院、肇庆市高新区人民医院、肇庆市复退军人医院、三水博爱医院、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四会市大旺门诊部、惠州市惠阳平潭工民医院、高明耕牛医院、河源赛格电子、佛山市档案馆等40家客户签订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工程合同,但区铭成、赛毅龙公司均没有提交与该40家客户相关的合同、发票等全部证据。
又查明,据邓文艺、谭锦泉申请,原审法院到区铭成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公证处打开赛毅龙公司的网址(http://www.saiyilong.com/),赛毅龙公司在其公司网址上刊载的赛毅龙医院信息系统功能简介、系统功能说明、系统功能介绍,宣称其公司于2002年成功开发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005年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并先后开发了健康体检系统、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出生证打印系统、免费婚检系统等,还刊登了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3337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胜龙医院信息管理系统V1.0的简称“Sl0nHlS”。经庭审对比,赛毅龙医院信息系统与胜龙医院信息系统的内容基本一致,源代码中“dengwenyi”的标记、特征代码与邓文艺、谭锦泉提供的源代码的编译环境、控件基本相同。
再查明,赛毅龙公司是于2004年10月2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肖学军、邓爱红、区铭成,所占出资比例分别为5%、S、-,其中邓爱红与区铭成为夫妻关系。
胜龙商行是于1996年12月31日由经营者邓晃贤投资设立的个体户,所属行业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因经营不善于2009年7月1日被注销。
2009年8月27日,邓文艺、谭锦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区铭成、赛毅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邓文艺、谭锦泉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Sl0nHlS);2、区铭成、赛毅龙公司偿付邓文艺、谭锦泉经济损失(利润分成款)人民币2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区铭成、赛毅龙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纠纷。邓文艺、谭锦泉与区铭成于2004年11月2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软件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全面、诚实、自觉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区铭成、赛毅龙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2、由邓文艺、谭锦泉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实为邓文艺、谭锦泉、区铭成三方在签订《合作开发软件协议书》后,区铭成未经邓文艺、谭锦泉同意以区铭成开办的赛毅龙公司的名义单独与他人签订软件使用合同,该行为既违反《合作开发软件协议书》的约定,又侵犯了其他合作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故邓文艺、谭锦泉在原审开庭时对赔偿损失的标准以利润分成计算,并非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区铭成、赛毅龙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赛毅龙公司许可他人使用的软件与胜龙医院信息管理系统V1.0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3、如何计算区铭成、赛毅龙公司应给付款项的数额。
关于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的问题。区铭成、赛毅龙公司上诉认为,其许可他人使用的赛毅龙医院管理信息是胜龙医院信息管理系统V1.0的升级版,且版权归属赛毅龙公司,故本案应定性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原审法院未明晰软件权属遂依据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错误。
二审判定: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关于案件受理费用负担部分的判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区铭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邓文艺、谭锦泉医院信息管理软件系统款项共计1,175,299.5元人民币。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区铭成、赛毅龙公司承担20000元,邓文艺、谭锦泉承担88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在线】
企业的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就进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要防范被人抢先登记,给自己权益保护带来麻烦。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灵活运用三种交存鉴别材料的手段;
二是将企业的自有信息(仅自己掌握的信息)“加入到鉴别材料中;
三是在软件鉴别材料中加入版权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