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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车主终获赔偿
发布日期:2021-05-30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车主终获赔偿
   2020年8月14日,小吕为自己所有的冀T×××××东风牌厢式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限额177112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7日,小吕足额交纳了保费。2020年9月6日,小吕驾驶车牌号为冀T×××××的载货汽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衡井路)大任庄与李江飞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重型载货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吕爱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江飞不负事故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给小吕造成车损98000元,施救费2500元。小吕随后联系了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但保险公司认为小吕的损失过大,以各种理由减少赔偿,无奈之下,小吕找到周汝东律师要求起诉讨回损失,经过周汝东律师的精心准备,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作出(2021)冀1182民初88号判决,全额支持了小吕的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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