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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合作建房方式筹资金,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1-05-28    作者:梁帅律师

开发商以合作建房方式筹资金,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甲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口头意向协议,认购商品房,并支付了两万元定金给该公司。双方签订《定向合作开发协议》,所购商品房总价为86万余元。当日,甲向公司支付30万元,公司出具收据。此后,甲得知公司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导致涉案楼盘一直无法动工。近期,甲查出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维护权利,甲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开发商返还购房者房款并赔偿利息,法院认为,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定向合作开发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且公司向购房者出具了收据,表明其已依约收受了购房款,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形下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涉案《定向合作开发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故此,公司依据无效合同向购房者收取的预收房款及定金,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甲与公司签订的《定向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返还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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