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7年9月1日开始在某采石场工作,担任机修工岗位,月工资为65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张某一再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某采石场以双方在张某入职时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未予理睬。2020年11月30日,张某向采石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行离开,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采石场支付其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二、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采石场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500元。
三、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某采石场与张某已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该采石场是否可以以双方已签订过劳动合同为由而不再与郑某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首先,从该条文立法背景或立法意图分析,《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除了提高劳动合同的订立率以外,旨在用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基本权益。其次,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个动态的过程,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务等均可能产生变化,如若用人单位有意愿继续用工,有必要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将此种变化固定下来。再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上述条文规定视为对劳动者的保护,若对于第一次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情形而不予惩戒的话,则会影响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已经要求与某采石场续签劳动合同,某采石场以已签过劳动合同为由而不予理睬显然不合情理亦不合法。
四、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