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对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作出规定,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及“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情形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直接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鉴于实务中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增长,研究小组?特收集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的相关案例,并在此基础上对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进行了分析、整理。
一、检索背景及裁判概况
(一)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止2020年10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涉及该条文的裁判文书共计552份,呈逐年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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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工阅读筛选,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婚内财产分割的裁判文书268份,为本次梳理分析的样本。
(二)纠纷案由及案件类型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涉及众多案由类型,常见案由为分家析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共有类纠纷、所有权类纠纷、执行异议类纠纷、扶养类纠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其他婚姻家庭纠纷、其他所有权纠纷等。
我们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一些地域特色,如:上海、北京地区案件集中在请求分割拆迁利益方面;江苏地区以同居析产提起诉讼较多(实质均为婚内财产分割,原因主要为结婚证及婚姻档案遗失、未达婚龄结婚等)。
(三)纠纷原因及当事人婚姻状况
纠纷的主要原因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不支付医疗费用、其他纠纷:
1.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1)一方擅自取出存款、将存款转给第三人;(2)一方擅自处分房屋、车辆及股权等,如出售转让、过户给自己与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等;(3)拆迁安置补偿款项由一方控制,另一方无法支配;(4)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
2. 不支付医疗费用。包括不支付本人医疗费用及不支付子女、父母医疗费用。
3. 其他纠纷主要为各种原因导致的分家析产纠纷。就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言,执行类案件均系夫妻关系尚存续,对夫妻是否起诉离婚及是否处在分居状态等未重点审查。其余案件中夫妻双方多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驳回离婚请求)后,或虽未起诉离婚但长期分居(包括因感情破裂分居及老年人因客观原因跟随子女居住或入住养老机构等),且多数系再婚。
(四)分割的婚内财产类型
分割的婚内财产主要为房屋和钱款,也涉及股权、投资款、车辆、债务等。大量案件因一方擅自出售了房屋、股权、合伙份额、车辆等,当事人不得不主张分割相应款项。
(五)裁判结果
在本次梳理的268例婚内财产分割案件中,未支持分割167例,支持分割101例,支持分割率约为37%。
1. 支持婚内财产分割的主要情形、分割方式、分割对象及分割比例
在支持婚内财产分割的案例中,以“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分割的案件76例,占比约75%;以“不支付医疗费”为由分割的案件19例,占比约18%,其中有18例系本人患病,仅1例系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病。此外尚有6例其他情形,包括执行异议、代为析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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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方式上,钱款均直接进行实物分割,而房产主要以确认份额方式分割。偶有案例因情况较为特殊,如原告方因伤残需支付医疗费用主张房屋折价款,法院予以支持。还有个别案例,法院判决确认股权比例及债务清偿份额。
在分割比例上,平均分割的案件86例,即85%的案件为夫妻双方平分,其中大部分原告主张平分,小部分请求依法分割。另15例案件法院判决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适当少分,其中有7例无过错方的分割比例为60%左右,有3例无过错方分得70%,另有1例法院判决房产及公积金扣除合理开支之后的余额全归原告方,但该案系婚生子重病难以得到及时治疗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情况尤为特殊。此外尚有4例,法院认为损害财产方对财产的取得贡献较大应适当多分,无过错方分得比例为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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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支持分割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缺乏证据证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不符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典型情况有:
(1)一方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或提起分割诉讼为了防止转移隐藏,法院均不支持分割。
(2)部分案件法院考察转移隐藏的财产数额或占整体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数额不大或者比例不高,法院认定尚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支持分割。
(3)如离婚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夫妻财产分割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本案不支持分割,也有部分法院判决分割。
(4)部分案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需求情况(如双方均有老年人需要照顾、对方患病、唯一住房),认为分割可能导致配偶方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予分割。
(5)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未转移的财产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