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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生物(00518)遭深交所纪律处分,股民索赔征集中
发布日期:2021-05-13    作者:宋联民律师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显示,经查明,四环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14年2月21日,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份达到5%。其后,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继续增持四环生物股份,截至2018年4月11日,合计持有四环生物股份39.42%。但期间,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未在合计持股达到5%及每增加5%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在合计持股超过30%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未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停止买卖四环生物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陆克平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四环生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其他相关当事人也被给予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正在跟进这只股票的证券索赔、 律师提示: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四环生物及相关当事人纪律处分约一年前,中国证监会已经查明四环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并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02586802250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5年3月28日到2019年1月7日期间买入四环生物,并在2019年1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正在跟进这支股票的证券索赔、 律师分析,目前,四环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经出现新进展。3月18日,四环生物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到的案号为(2021)苏01民初856、857、859号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环生物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分别合计49,979,351.32元、40,794,310.99元、175,194,708.93元,上述案件截至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股民索赔需要准备什么?
 投资者起诉索赔应提供如下资料:
1、四环生物(000518)的股票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
2、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
3、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

律师代理索赔流程:
查询适格索赔条件 →律师免费审核材料 →收集证据邮寄材料 →签约索赔委托文件→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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