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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的订立有些什么重要的制度?
发布日期:2021-05-11    作者:丁嫣律师





尤其是相比于之前的《合同法》有哪些新增加的规则,或者说哪些改变的、修订的规则。当然,《合同法》还是非常优秀的一部立法。所以大部分的规则条文还是照搬过来的,但是也有不少比例的新增加或者是调整的修订的。对这些内容我们做一些总结。


(一)关于合同的成立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与承诺是最主要、最常见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你方要约,对方做出承诺,形成一个完美的合同。但还有其他方式,这些其他方式它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法以及整个民法的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第二,它也是考虑到实务当中除了典型的要约承诺以外,还有其他一些方式。例如,住宾馆,因为里面有一次性消费品包含在这个房间里面,当然你也不许带走,但是不需要另外付钱,比如洗漱、洗涤用品。但是有那些消费品他要收费的,例如,房间摆了一瓶酒、零食、方便面、饼干、棋牌等。但它不是无偿使用的,双方缔结合同的要约承诺就是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住宾馆就是旅店服务合同。但是如果某个顾客,他没什么住店经历,他以为都是免费使用的,后来结账的时候你还喝了两瓶洋酒一百六十块钱,他说我不知道,但是其实不是免费的,这个就会引发纠纷。


双方是不是订立了一个单独的消费品合同呢?除了这个旅店服务租赁合同以外,是不是跟这两瓶酒就是一个合同呢?因为旅店服务租赁合同里面并不包含这个免费给你提供的内容,所以宾馆把这些酒水放在房间里,这是有偿使用的,都标了价格。但相对于我们理解为这个时候它其实是摆在那个地方算是发出了一种要约,你自己去进行消费就是个承诺,当然它不是我们讲的典型的合同,但是可以推定为是一种其他方式,同一种消费行为也缔结了一个合同,这是在旅店服务租赁合同以外的另外一个合同。


(二)增加了互联网合同的成立规则


我们订个外卖,我们约个出租车,通过滴滴等之类的网络平台,很普遍,而且现在网上购物并不只是一般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有的买车、买房都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达成。那么互联网达成的合同,电子商务法涉及的电子商务合同,还有替代性的跟互联网合同有关的事项,如电子签名法,这些事项都有关联性的。


但是突出的是什么规则呢?比如说非常重要的是关于这种互联网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怎么判断?《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是合同成立。这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原则上通常情况之下,你通过手机网上购物、下单或者购买商品、订购服务,你记住这个平台你需要买什么东西,你看好了点击选好了,最后他又给你提交结算。正常就是提交订单的时候合同就成立了。最后如果消费者反悔了,或者商家不能履行,就会形成合同纠纷,原因在于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互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可能对这种服务守则、服务公约都说清楚了,其中订单成功还不行,还需要商家的确认,要经过确认程序,合同成立成立。但是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则,要求订单提交成功,这个窗口显示成功了就成交了。他认为特别约定你提交订单成功,我商家可能还有其他程序可能还要进行审核,价格是不是有变化等等。如果没有那种特别的约定、特别的告示,那就普通程序。所以后面有个但书,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主体资格,电子商务合同,因为合同是个法律行为,所以他需要缔约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就自然人而言,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那些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超过是不行的。但是互联网后,它鼠标一按一点击,它就成功了。


如果家里有一个五六岁的小学生,他可能操作电脑很熟练,就趁爸爸没在的时候点一个订单提交成功了,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需要确认的。后来那边把货发过来了,父母觉得无效,他绝对没有行为能力的,是吧?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里面,它不是这样的,只要根据这种服务守则约定好的,你提交成功了,合同就已经成立了,你不能以一个未成年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认为合同无效。除非确确实实你要拿出证据,你有录像证明确实不是家长给下的订单,要有举证的。好多消费者下了订单以后想反悔,他就说这是我们家三岁儿子下单的,所以人家说你们家猫、你们家狗的爪子操作了,你都得认账,对不对?除非你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在电子商务中就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能力。


(三)增加了预约的相关规则


预约合同的规则,这是一个新增加的内容,原来合同法没有的。当然这个内容在2012年的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里面,第一次规定了这个规则。一般的合同都是正常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本约,预约就是相对于本约而言。什么是预约呢?当事人准备订合同,谈判很正常,一个合同的最终的成交,订立合同可能需要长期反复的谈判、讨价还价、磋商,这很正常。但是只要没有付诸于文字,没有写下合同,那他们就没有成立合同。


但是有的时候双方说我们现在谈到这个程度了,先签一个书面的东西,但是它又不是一个完整的、详尽的、正式的合同,我们将来一个月之内、两个月之内、七天之内、半年之内,要基于这样一个合同去签订一个正式的合同。所以它的表现形式可能就认购书、订购书、框架协议、初步协议、备忘录等,各种各样的表现,特别是生活当中以这种认购书、订购书这种形式出现的比较多。


预约的特征有两个。第一,他的条款通常不像本约那样详尽,它只是原则性的协议,原则性的条款,框架性的初步协议,或者只是个预告书予以约束。第二,它通常会有一个条款,在最后这个部分的时候会写到,双方当事人将于某年某月某日或者与多长时间之内要签订一个正式合同,以正式合同为准。正式合同订立以后取代框架协议、认购书,它有这么个表述,通常来说就可以判断出他是个预约。如果说我又签了那个预约合同,又签了个正式的合同,除非有特别约定,那么一切权利义务内容以正式合同为主,可能稍微有新的变化,可能预约合同约定转让四百亩,后来正式合同变成了五百亩,那就以正式合同为主。所以,通常本约里面它也会有这句话的,它会取代原来的预约。


但是实务当中容易出纠纷的是什么呢?双方签了这个预约以后,后来没有去签本约。那么这个预约到底是不是一个合同?有没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了,他们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判断双方签订一个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所以当初这个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就是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民法典》对于预约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构成预约合同。所以首先给预约合同下了个基本的概念,它不是很完整的基本概念,约定将来一定的期限来签订合同,但这种合同认购书、预购书之类的称之为预约合同。


比如说像商品或买卖比较常见的一种,通常会有一个认购书。消费者看好了这个小区里面、这个楼盘里面某一栋、某一个单元、某一个房号,通常都会写清楚但他不会有很详细的,然后约定说十天之内或者一个月之内得签正式合同,通常签了以后预约合同没有任何约束,对不对?所以还有什么情况呢?


比如说他会约定你要交一个认购金,两万块钱、三万块钱、五万块钱都可能的。因为对双方来说,会不会签这个正式合同有不确定因素,也许消费者、买房人反悔了看着别的楼盘去了,也许开发商第二天、第三天把房子卖给别人。开发商也担心选好的这个房,可是最后到了时间又不来,可能有其他消费者愿意来买,那就确定了,有些不用签预约,直接签正式合同,如果必须遵守预约,就会耽误一个商业机会。所以一个预约合同,他就对双方有一定的约束,所以如果你违反了,也会有违约责任。所以第二款里面说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本约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所以违反预约也是违约行为,也有责任的。


这种责任是什么呢?如果是本约,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看什么样的违约,是迟延履行,是瑕疵履行,是给付不能,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后果来让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预约合同约定双方要去签一个本约的,一方不去签合同,可是不签合同不能请求强制履行,因为这是违反意思自治的,违反私法自治,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判决说对方必须跟我签份合同,这种判决不可能强制执行的,不能强迫当事人去签合同的,所以他违反了这个预约合同设置义务,通常违反订立合同这个义务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通常是什么呢?比如说预约合同里面说,如果一方不能签正式合同,没有正当理由的话,要承担相关责任。比如前面讲到的认购书的认购金,可能你这认购金就被对方没收了,或者说清楚我相信你肯定会来签正式合同,所以为了正式合同的履行我已经做了准备:培训人员,租赁相关的设备等。结果最后你没有来签正式合同,我可能为这个履行正式合同做了些准备,花去的费用、成本那就成了我的损失。这也可以作为违反预约的一个责任,这是新的一个规则,预约合同,这也是基于民商事越来越多的实践中出现这种合同。


优先性协议不是预约,不适用预约的规则。什么叫优先性协议呢?选择权的合同与优先性协议不同,特别要注意,优先性协议本身它不是预约,如果甲乙合同是这么约定的,如果甲方将来出售汽车,乙方有权以某个价格,比如说五十万元购买一辆车。当然如果不销售汽车呢,那就没有合同,你们这个优惠条件,也不构成违约,当然不买也不构成违约。但是如果甲方一旦销售汽车,乙方就享有一个价格上的优先权。如果一方不履行,别人不去跟他签正式合同,他不存在违约。他相当于什么呢,就是我们讲他是一个本约,但是约定我将来享有一个优先权的这种合同。这个注意区分优先权,合同跟预约不是一样的,但也不是独立的。


(四)增加了格式条款的规则


原来《合同法》在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共三个条文涉及到格式条款,格式条款这块其实比较复杂,也比较重要,尤其是在非常迅捷、交易非常多的现代商事交易的情况之下,所以很多国家其实对于这种格式合同、标准合同都有单独立法。我们国家,主要当然我们对格式合同其他一些法律里面也会有一些个别的条款规定,零散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当中,集中规定的就是在《合同法》当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这些规则。


规则主要变化在什么地方呢?一个是合同的订立规则。如果对于那些减轻自己责任的、免除自己责任的这些条款,如果没有提醒对方注意,未尽提示义务,或者没有应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义务的情况,那么这种条款不被视为订立合同,所以在订立规则上来进行一个规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义务。这是第一句话。你有单方拟定条款的权利,但是你要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就是免除提供一方或者减轻提供一方这种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等可能包括什么呢?那么应当按照一个是提示对方注意,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前面那句话说了,原来《合同法》也是有,后面那句话,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没有被订立合同,排除在外。比如说一个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格式合同有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提供的。那么在这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里面,他有关于单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你可以用条款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第一,要公平;第二、对这个条款要提示对方也就是投保人注意;第三,应对方要求进行说明这个条款的含义是什么。你比如有下列疾病出现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等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其中有一条是因为家族遗传疾病导致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赔,你有没有提醒对方注意,是吧?有没有解释什么叫做家族遗传疾病、几代遗传、医学鉴定等。如果你没有提示对方注意,也没有进行说明义务,那么这个免责条款就没有订立。这个例子不是说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能预先拟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尤其是这种单方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是可以拟定的,但是要公平,这是实质上,形式上则有一个提示义务,一个说明义务,这是格式条款的订立,我们主要讲这些,这是第二个大的部分,就是合同订立当中的一些主要的规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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