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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征收补偿认定继承所得房屋产权只是房产证的一部分
发布日期:2021-05-09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上诉人】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余女士的房屋是通过继承所得,因涉及到征收,17年5月确定了评估机构,17年9月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做出了征收决定,并公示了该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17年6月评估机构对余女士的房屋做出了分户评估报告,之后余女士申请复核评估,因对复核答复书不服,之后又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了鉴定,因邮寄地址无法妥投,申请材料被退回。18年6月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对余女士做出了荆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余女士继承的房屋为余女士的部分房产,另一部分因已实际拆除,余女士土地的使用范围内所建的其他房屋,属于他人所有。  案件经过一审,余女士对一审法院关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方式不认可。之后余女士选择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空地不予补偿、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房屋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具有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又因余女士持有房屋的房产证,且在继承其父母的房产时,办理了公证手续。即使在证载房屋的土地面积,有他人居住的情况存在,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本案中,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在诉讼的过程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余女士继承的房屋产权只是房产证中的一部分,直接做出荆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是错误的。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行政判决;  二、撤销湖北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荆区政征补XX号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最大限度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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