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300168)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一、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截至2019年8月23日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我们将根据案件进展有变动会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二、违法事实
2020年4月29日,万达信息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20〕57号)。这其中透漏,证监会已对万达信息原控股东立案调查。
公告显示,2019年8月23日,万达信息披露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累计转出资金至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的账户共计7.435亿元。万达信息控股股东及其合作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5.805 亿元。
上海证监局已对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原董事会秘书及原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上海证监局调查,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及原实际控制人史一兵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海证监局已依法对万豪投资和史一兵立案调查。
万达信息(300168)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在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8月23日之间买入万达信息股票,并且在2019年8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初步准备发起索赔。
三、索赔依据及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 投资差额损失;
(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维权时提供的材料较为简单:
1.身份证扫描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公证书);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到营业部办理)。
(目前本团队对此类案件适用风险代理,委托人实际获赔后才需支付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