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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福州路地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4
发布日期:2021-04-21    作者:方燕律师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八、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附件一)
   九、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附件二)
   十、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60天(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如签约比例提前达到85%,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85%后的15日止,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
   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按签约时段给予签约奖励费:
   在签约期限第1-3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50万元;
   在签约期限第31-6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45万元。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30万元。
   上述签约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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