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接受报名审核,将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多少的顺位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