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合建纠纷中,一块地有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律师解答:一块宅基地只能有一份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历史原因,之前宅基地管理的不规范,可能出现一块宅基地有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应由法院认定哪份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出地人办理的这份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合法。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谭出资人是否应向张出地人归还其取得的不动产权证的产权,并赔偿租金损失、家庭损失?《协议书》约定张出地人出地与谭出资人出资合建两层共192平方米的房屋,建成后张出地人占三分之一,谭出资人占三分之二。张出地人与谭出资人签订上述《协议书》后,双方亦实际分别办理了花府集建字[96]第011003111号和01××12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建成后张出地人继承人张出地人实际使用三分之一,谭出资人实际使用三分之二,可见该《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虽然张出地人于2019年11月18日另行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但张出地人提交的张出地人20**年9月10日申请初次登记的《土地登记申请书》记载的土地权属来源为96.426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地号为地号为戊3-222。张出地人表示其并无该96.426号的批条。而地号为戊3-222的土地所对应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花府集用(2001)字第011003222号,与本案查明的张出地人取得的花府集建字[96]第01100311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与内容不同。因此在谭出资人已经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已履行完毕,而张出地人取得的不动产权证并非来源于张出地人所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张出地人亦未申请撤销谭出资人取得的证件的情况下,张出地人要求谭出资人返还不动产权证的产权并赔偿租金损失、家庭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已经查明花府集建字[96]第011003111、01××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于花府集用(2001)字第01100322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如果张出地人为该证的合法权利人,其应当并且有能力提供该证所涉的相应证据并使其证据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而张出地人质疑谭出资人所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故张出地人申请本院调取011003111、01××12、011003222号土地使用证的用地档案及相关批条文件,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