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的夫妻在国外登记结婚国内离婚的案件,中间还发生了一个插曲,就在案件立案的前几天,妻子擅自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变卖了,这下男方可着急了,这不是恶意转移财产嘛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当然在这个案件中最终男方分得了属于他的那份财产,女方的转移行为并没有得惩。
其实在很多案件中,如果存在对方转移财产的可能,律师建议当事人最好做个财产保全,虽然又要增加一笔诉讼成本,但是能很有效的防范财产流失的风险,以达到咱们最终要回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