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显示,经查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叶股份”,股票名称“*ST瀚叶”,600226.SH)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瀚叶股份未能在2019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瀚叶股份未在2020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行为。2020年6月30日,瀚叶股份对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判定,瀚叶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文秋、财务总监吴昶对瀚叶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是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静波、沈德堂、陆炜,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是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瀚叶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沈培今、孙文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吴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唐静波、沈德堂、陆炜、王旭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瀚叶股份现在已经被证监会处罚,因此股民可直接向公司提出投资损失的索赔。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按如下要求准备材料:
1、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账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内容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股票交易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