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51岁(2021年7月份满51周岁),农民户籍,到宁夏平朔县某工厂工作才刚四个月,便发生重大伤害,胳膊没了。发生伤害事故时已超过50周岁。
女士咨询张律师,张律师因工伤案件承办不多,于是和我一起沟通研究。
主要两个焦点问题:
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51岁女农民工,没有退休金或按月养老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她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像这位女士这样,超过50岁工作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有的法院认为是劳动关系,有的法院却认为是劳务关系。
2、如果被法院认定为劳务关系,会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吗?
不会影响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在这个答复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这个答复并未指明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均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有一个类似的判例,裁判超过退休年龄的伤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虽如此,但不否定最高院的上述答复精神。
也就是说,即便最终认定为劳务关系,也丝毫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原创第387篇工伤原创文章。